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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账公司所说的代管人是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它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

更新时间:2022-09-26 16:24:31   点击:292

    成都要账公司所说的代管人是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它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从债权债务关系来看,当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之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就成为债权人讨债的对象。代管人有义务偿还失踪人的债务。债权人应当明白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有二:其一,对失踪人的财产确定代管人,第二,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若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没有确定,债权人就不能随意向其亲属或朋友索取债务,只有当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确定后,债权人才有明确的讨债对象。其次,对于债权人所索要的债务,代管人只需从代管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无权要求代管人从自己的财产中替失踪人偿还债务,成都要账公司所说的下面一例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失踪之后,向其代管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而收回债务的。

    案例:李某向刘某借债10000元用于治病,病好后李某赴外地做生意,欲赚钱归还债务。然而,他一去扰长期未归,杳无音讯。这种情况下,刘某的债救无法收回,李某留在家中的材物、电器、家具等其他人无权支配,从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二年之后,李某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李某失踪,人民法院根据李某家属的请求,依法宣告李某为失晾人,并确定李某的妻子为其对产代管人。刘某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李某的妻子提出要求其偿还李某拖欠他的债务。李某的妻子便变卖李某的对产,偿还了他丈夫的债务。 

    此例中,若法院未确定李某的妻子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刘某便无权向李某之妻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只有法院确定李某之妻为李的财产代管人之后,刘才有权向李某之妻提出债务请求。此外,若李某的财产总价值不足1000元,刘某无权要求李某之妻偿还不足部分。

    债权人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催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宣告失踪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其条件有三:

  ①该公民必须离开自己住所,持续下落不明届满两年;

  ②必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必须由人民法院宣告。搞清楚这些条件,讨债人就可以掌握时限,及时代代管人讨债,或者及时督促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宜告失踪的申请。必要时,对那些故意躲避外地造成失踪表象而赖债者,讨债人还可以利用这些条件迫使其亲属或关系密切者讲真话,找回躲债的债务人。   

  (2)弄清楚什么是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司法解释认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该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从审判实践看,“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债权人。搞清楚这一点,债权人就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以“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一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失踪的申请,从而在代管人手中讨回下落不明持续达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债务人所欠之债。

  (3)搞清楚什么样的人可以充当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管人应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搞清楚这一点,对于讨债人来说、就是搞清楚了失踪人债务的讨债对象。 

    值得成都要账公司注意的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的情况。此时,若讨债人尚未从代管人那里讨回或仅讨回一部分债务,那么讨债人的讨债对象应马上变更,直接向“原债务人”索债,但这一切都应在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之后进行。对于代管人用失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的“失踪人”无权向债权人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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